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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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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3年12月09日

  实施依据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条件

  (一)属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五)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六)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行为记录。(八)近一年内没有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九)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划以及“圈区管理”等要求。

  

  程序

  1.申请。企业根据“进口废物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提供所在市环保局初审意见。2.技术审核。省环保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接到符合条件的材料或补正合格的材料后,省环保厅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3.初审意见。环保厅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4.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5.监督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6.资料保存。进口固体废物纸质申请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2)申请表 (3)环境保护报告。(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或者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