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乙级、临时资质审批程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
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条件。
程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材料受理、技术审核(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批公示、颁发证书的程序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资质审批工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期限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或者临时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二)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三)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四)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附件: